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食品安全校长责任制
发布:总务处 来源:未知 日期:2018-05-09 人气:
为认真落实学校食品安全措施,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会,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食品卫生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及要求
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主要是指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加强教育,防治结合,群防群治”的方针,坚持“第一把手负总则,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落实”的原则。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 长:谢永红
副组长:罗培基 李文昭
食品安全管理员:张立智
成 员:莫 晖 吴 卿 黄建良 李永强 吴 浩 李 钊 李慈香 彭 琳 年级组长 班主任
三、学校食堂与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
1.学校校长谢永红为学校食堂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食堂工作的总务处主任为直接责任人。校领导应该把食品安全卫生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主管食堂人员对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必须及时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整改。
2.主管食堂人员在学校领导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全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全校行政、班主任为兼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3.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证、无照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来历不明的食物。
4.学校食堂应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才能营业,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体检合格后方能上岗。学校要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知识的培训。
5.发生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事件,学校领导应立即到现场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6.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7.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追究校长的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食品卫生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