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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条例(试行)
一、总则
1、 为贯彻中国科协制定的“全国性五项学科竞赛条例”,特制定本条例。
2、 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是经教育部批准,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主管,中国数学会主办的面向全国中学生的数学系列活动,包括:全国高中数学联赛(每年10月中旬)、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数学冬令营)(每年1月)、国家集训队的选拔工作(每年3月)和国家代表队出国比赛(每年7月)。
3、 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旨在提高中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推动数学课外活动的广泛开展,促进数学课内与课外教育的结合,为对数学有兴趣且学有余力的在校学生提供进一步提高的机会,为数学教育改革尤其是课程改革提供新的思路,为发现、培养和选拔一批数学人才,为参加国际数学奥林匹克做准备。
4、 作为一项面向中学生的数学竞赛和科普活动,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坚持“在普及的基础上不断提高”和“精简节约,自愿参加”的原则。活动在课余时间进行,不搞层层选拔,不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全国高中数学联赛第一试的内容不超出现行的高中数学教学大纲,其他竞赛的内容参照国际数学奥林匹克的要求进行。
二、组织
5、 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由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少年科技中心主管,中国数学会主办。
6、 中国数学会下设普及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高中数学联赛的组织、协调和管理等相关事宜;下设奥林匹克委员会,负责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数学冬令营)、国家集训队选拔及国家代表队出国比赛等各项事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学会(受地方科协领导,与中国数学会只是业务上的指导关系)相应有下设的普及工作委员会或数学竞赛委员会。
7、 中国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由主任1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并设专家组,其中委员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或数学竞赛委员会的负责人。中国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国性的工作会议。
8、 中国数学会奥林匹克委员会由主席1人,副主席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三、竞赛
9、 全国性数学竞赛活动可由主办单位组织,也可由主办单位委托其他单位承办。受主办单位委托负责某次竞赛活动的单位称为承办单位。主办单位的职责是负责全国性竞赛的命题、组织、评判、成绩认定、奖惩、承办单位选定等工作。
10、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及其相关活动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组成省级赛区。省级赛区内的竞赛事宜由赛区相应机构负责。省级赛区必须选派一名负责人负责竞赛事宜,此人为第一责任人。
11、 省级赛区的职责是:根据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要求组织报名、认定报名资格、发放竞赛通知和分发考题;接受主办单位寄送的赛题并对其保密;根据需要设立考场;任命各考场的负责人;根据规则组织竞赛,并保证赛场的秩序;收集竞赛答卷并根据主办单位给定的评分标准判定成绩;对一等奖提出初评意见并确定二等奖获奖名单;将竞赛结果按主办单位要求上报。
12、 参加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全国中学生数学冬令营)的选手资格由中国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根据联赛成绩选拔审定。国家集训队队员资格由中国数学会奥林匹克委员会根据冬令营的成绩选拔审定。国家队队员资格由中国数学会奥林匹克委员会根据国家集训队的成绩选拔审定。
四、命题
13、 全国中学生数学竞赛的大纲由主办单位确定并予以公布。
14、 命题工作可由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承担,也可以征集试题,最后由主办单位审定。
15、 在命题和赛题的发放过程中,所有相关的人必须严格保密,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五、成绩评定与证书发放
16、 竞赛的成绩判定方法、得奖标准及人数由主办单位确定。
17、 全国中学生数学冬令营的获奖证书和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一等奖证书由主管单位统一设计和印制并由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职能机构共同颁发。联赛二、三等奖证书由主办单位统一设计、印制和颁发。
六、监督
18、 竞赛和命题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如有直系亲属参加竞赛,当事人不得参与命题和考场监考。
19、 竞赛组织者必须公示竞赛的结果。
20、 竞赛的组织者和竞赛的参加者均应遵守竞赛规则,且均应受到监督:
1) 主办单位的工作由主管单位监督和管理,承办单位的工作由主办单位监督和管理。
2) 省级赛区的工作由省科协和主办单位监督和管理。
3) 省级赛区负责人由主办单位和其所在单位监督和管理。
4) 省级赛区负责人对联赛的事务负责并监督和管理所负责的赛区。
5) 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可以对竞赛的组织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并有权按照程序进行投诉。
七、惩罚
21、 被惩罚的行为包括:选手的违规、赛场工作人员的失职、省级竞赛负责人的失职、组织机构的失职。
1)选手违规行为是指,在选手应独立解题的场合:
(1)将不允许夹带的物品带入考场并经指出后不予改正;
(2)以不正当的方式提前得到竞赛题目或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3)为其他选手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故意用各种途径和介质将竞赛答案带入考场;
(5)不遵守赛场规定并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其他行为。
2)赛场工作人员的失职行为是指,在选手参加竞赛时:
(1)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而不予制止也不上报;
(2)将竞赛题目提前泄漏给选手;
(3)违规为选手提供与竞赛题目有关的信息;
(4)不按规定保存和上交竞赛结果;
(5)更改选手的竞赛结果;
(6)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赛的行为。
3)省级赛区负责人的失职行为是指,在选手参加竞赛时:
(1)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而不按规定惩罚;
(2)发现赛场工作人员有不规范行为而不制止且继续聘用;
(3)提前将竞赛题目及相关信息泄漏给单位或个人;
(4)更改选手的竞赛结果或不按规定擅自更改选手的竞赛成绩;
(5)没有按规定上报竞赛结果;
(6)对于发现的违规或失职行为不向主办单位报告。
4)省级组织机构的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及相关信息泄漏给单位或个人;
(2)不按规定擅自更改选手的竞赛成绩;
(3)没有按照规定将有关情况上报主办单位。
5)主办单位的失职行为是指:
(1)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提前将竞赛题目及相关信息泄漏给单位或个人;
(2)竞赛组织者中的成员在命题后为选手辅导;
(3)不按规定擅自更改选手的竞赛成绩;
(4)没有按照规定将竞赛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主管单位。
22、 对违规或失职行为的惩罚
1) 全国高中数学联赛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成绩,情节严重的从次年算起禁赛两年。
2) 在全国高中数学冬令营中发现选手有违规行为,取消该选手当年的成绩,情节严重的从次年算起两年内不得参加联赛及冬令营。
3) 有失职行为的赛场工作人员将立刻失去监考者的资格,从次年算起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竞赛相关的工作。
4) 有失职行为的省级赛区负责人,省数学会应立刻撤消其负责人资格,从次年算起两年内不再聘任该职。
5) 发现省级赛区组织者集体失职,主办单位有权建议该省数学会重新组织机构负责省级赛区事宜。
6) 主办单位中的成员(包括命题者)如有违规,由主办单位取消当事人参与竞赛工作的资格。
7) 上述1-6舞弊行为均由相应的主办单位记录在案,同时上报主管单位备案。
8) 对于主办单位的集体失职,主管单位除提出警告外,有权取消对该主办单位的经费支持,并有权收回对主办单位的授权。
9) 对于有事实根据的真实署名投诉,接受投诉者必须受理,并对其真实性展开调查。受理投诉的单位有义务为投诉人保密。受理投诉的单位将不予受理没有事实根据的投诉。
10) 被处罚方可向其上一级单位或主办单位申诉,主管单位为最终裁决单位。
八、经费
23、 中国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委员会每年的竞赛活动经费除主管单位拨款外,将通过各种途径自筹。
24、 参赛队和参赛选手应交纳的费用由主办单位根据竞赛成本核定。
九、条例的制定和修改,解释
25、 本条例由中国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委员会负责起草和修改。经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报上级主管单位。
26、 本条例经中国数学会、中国科协青少年部批准后实施。
27、 按本条例制定全国高中数学联赛实施细则(试行)及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实施细则(试行),经主管单位批准后同时实施。
28、 本条例由中国数学会普及工作委员会和奥林匹克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