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方案(试行) |
2006-9-4 9:45 |
湘政教督[2004]2号 |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湘政发[2004]14号)精神,为督促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促进县域范围内各级各类教育持续”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督导评估范围与对象 督导评估范围包括全省所有县、县级市、市辖区及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督导评估的对象是上述县级行政区划单位的人民政府。 二、督导评估内容与要求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履行教育工作职责、教育投入0办学条件、教师队伍建设、教育管理、教育发展水平。同时继续将“普九’’巩固提高的情况作为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根据上述内容制订评估指标体系,下设3个一级指标,9个二级指标,28个三级指标。根据三类地区的实际,分别提出不同的要求,确定不同的标准,并另行制订评估细则。具体评估标准见《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附件1)。 三、督导评估方法与程序 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组织实施。基本程序如下: 1、县级自评。县级人民政府依照督导评估方案每年进行自评,评估结果分别报省、市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市级初评。每年根据县级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市州人民政府组织市州督学与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和初评。初评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3、省级督导评估。根据初评材料,省人民政府组织省督学与有关部门负责人分期分批对县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内的教育工作至少督导评估一次。 四、督导评估结果认定 l、按各类地区的督导评估标准,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评估标准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且无一项一票否决指标者为优秀;评估标准分在80分(含80分)一89分,且无一项一票否决指标者为良好;评估标准分在70分(含70分)一79分,且无一项一票否决指标者为合格;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2、督导评估的结果将作为考核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3、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县(市、区),报省政府审定,可评为教育工作先进县,并给予奖励。 4、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市、区),报省政府审定,给予通报批评。 5、对教育水平滑坡、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求认真整改,并适时组织复查;对问题严重的,报省政府审定,视情况追究当事人和领导者的责任。 6、督导评估结果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向所属市州委、市州政府通报,并采用适当方式公布。 五、本方案的解释权归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04年6月27日 附件:1、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 2、湖南省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计分办法(试行) 附件下载 全省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根据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水平划分为三类地区:第一类地区指城镇人口占50%以上的城市区或财政供养人口人均可用财力达到15000元以上的县(市、区),同时考虑基础教育的发展水平;第三类地区指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第二类地区指其他县(市、区)。三类地区的确定由市州初定,于2004年7月底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商有关部门审定后再通知各地。 为增强评估工作的实效,各市州应商所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各县(市、区)接受省督导评估的时间,并制定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本届任期内分年度督导评估的指导性计划,省里综合各市州计划后,将各县(市、区)接受督导评估的时间以适当方式向全省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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