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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师大附中教育督导员管理办法

发布:教育督导室 来源:未知 日期:2018-05-14 人气: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教育督导员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育督导工作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建设,根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网络督导评估工作规程》、《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督导评估细则》及相关文件,结合我校教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督导员由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聘任,由学校教育督导办公室管理。
第三条  每个部门、年级组、教研组各配备1名教育督导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四条  教育督导员聘任条件:
⑴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关心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团队意识和集体荣誉感强。
⑵富有责任心,工作积极主动,有热情,有干劲。
⑶具有较强的信息搜集、整合能力,具有一定的网络知识和较强的计算机操作能力。
第五条  教育督导员聘任程序:
        ⑴各部门、年级组、教研组根据聘任条件推荐;
⑵学校教育督导办公室认定,报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通过;
⑶学校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并聘任。
第六条  教育督导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再聘任:
⑴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教育督导员者;
⑵因各种原因不便于继续担负此项工作者;
⑶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教育督导员职责者。
第七条  教育督导员的主要职责:
⑴根据湖南省示范性普通高中教育督导评估的有关要求,做好所在部门或年级组、教研组的内部督导工作;
⑵搜集、整理部门或年级组、教研组的各种工作材料(如工作计划与总结、工作安排、工作动态、重要活动、讲话稿、师生荣誉、媒体报道等),按要求整理成电子文稿(文字材料、表格、图片、音频视频等),并及时上传到教育督导办公室指定文件夹;
⑶定期进行部门或年级组、教研组教育督导评估自查,并撰写自评报告;
⑷及时反馈上级或学校督导评估信息,落实上级或学校督导评估所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及时上报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时间表等);
⑸总结督导工作经验,加强督导工作研究,撰写督导工作文章,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扩大学校影响力。
第八条  教育督导员享有以下权利:
        ⑴享有优先参与学校各类学术培训、交流、调研、考察等活动的权利。
⑵享有获得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专项奖励的权利。
第九条  教育督导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⑴遵守本管理办法,自觉履行督导员职责;
        ⑵遵守议事规则,保守学校、师生个人和教育督导工作秘密;
        ⑶忠于职守,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教育督导员团队的声誉。
第十条 本办法自校务会审定通过之日起生效。如出现同上级文件精神不一致时,有关条文停止执行并及时作出修订,修订后的办法正式实施后,原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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