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发布:系统管理员 来源:未知 日期:2024-03-06 阅读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决算;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工作;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订或修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 5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超预算5万元以上的资金追加和调动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4.国家和省市县(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市级及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具体召开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有重大分歧而又需紧急处理的事项,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及时作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党务干部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党务干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加强中小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以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推进学校高质量发展,把党的领导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
第三条 坚持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五条 学校党委会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全体会议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六条 学校党委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党的建设重要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重要事项、重要措施。
3.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学校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报告,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材料和整改落实情况,党内集中学习教育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4.学生德育、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等重要事项。
5.意识形态工作和统一战线、民族宗教工作的重要事项。
6.学校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党组织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党内表彰、奖励与处分;党建工作经费预算、决算;党费收缴、管理与使用;发展党员工作;各级党组织设置、调整、撤销、换届等工作;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请示、报告等。
7.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重要事项。
8.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重要事项
1.学校章程的制订或修订,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综合改革等重要事项。
2.教师队伍建设、学生培养、校园建设等学校发展的重要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的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规章制度等。
3.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年度追加预算, 50万元以上大额度支出,超预算5万元以上的资金追加和调动使用。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的有关事项。
4.国家和省市县(区)各类重点建设项目、国内国(境)外交流与合作重要项目、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重大基本建设和大额度基建修缮项目等学校重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方案。
5.学校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方案。
6.学校教育教学评价、审议、评定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7.市级及以上表彰推荐,全校性表彰事项。
8.学校安全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三)干部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1.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做好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2.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3.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和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
(四)校园文化建设和校风教风学风建设的重要事项。
(五)教职工收入分配及福利待遇、奖励、惩处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六)需要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应当定期召开(具体召开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无重大情况不临时动议议题。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有重大分歧的议题应暂缓上会。有重大分歧而又需紧急处理的事项,经请示上级党组织后及时作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第九条 党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会议列席人员由党委书记确定。不是党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教师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十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会委员或分管校领导汇报,相关部门负责人也可以参加汇报,听取意见,回答问询。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每位委员都应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书记最后发表意见。会议决定多个问题时,应逐项讨论、逐项表决,并根据讨论事项特点,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缺席成员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票。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会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部门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如有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五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的问题、表决的形式和通过的决议,均应如实记录,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以文件、会议纪要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并确保落实。
第十六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分管领导或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书记或党委会会议汇报。明确由相关部门负责的,由党委办公室、党务干部负责传达和督办。
第十七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学校各部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会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五、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有关会务等具体工作由党委办公室、党务干部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24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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