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师大附中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党委 来源:党委办公室 日期:2019-03-07 阅读次数:
湖南师大附中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完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工作机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湖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设置两个职级,分别为正科长级和副科长级。
第三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的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
(四)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七)依法办事的原则。
二、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自觉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自觉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岗位职责;
(二)有胜任相应岗位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水平,熟悉有关政策法规,依法办事,执行力强;
(三)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认可度高。
担任党内职务的干部,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 提拔担任科级职务的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副科长级职务的,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有4年以上(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者本数)工作经历;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
提任正科长级职务,一般应在副科长级职位工作3年以上,特别优秀的可放宽至2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和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从事管理工作1年以上可直接提任正科长级职务。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六条 提任学生工作相关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中共党员;
(三)须具有1年以上的德育工作经历。
第七条 提任党委办公室等党务部门职务的,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外,必须有一年以上的党龄。
第八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放宽任职资格,必须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门审批。
第九条 教育集团学校副校级领导的产生和任用办法,据实制自定。
三、选拔任用程序与纪律
第十条 科级干部的选拔任用范围应面向全校。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如下:
1.动议
学校主要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和科级干部队伍建设实际并听取分管校领导意见,提出启动本单位有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意见;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科级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2.公布职位
拟选任职位及任职条件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公布,职位公布3个工作日后,方可启动下一阶段工作。
3.资格审查
党委办公室负责对酝酿人选、自荐或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4.民主推荐和确定考察对象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召开党委会议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同一职位考察对象一般不超过2人,形成会议讨论干部议题的会议记录复印件、考察对象名单、呈报考察对象的书面报告、干部任免审批表、现实表现材料等。
5.考察
考察工作由党委牵头,党委办公室负责实施。考察组成员不少于2人。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后,考察组通过个别谈话、查阅档案资料、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一步了解考察对象的具体情况,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6.讨论决定
召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任用决定。
7.公示发文
党委办公室对拟任人选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发现影响任职问题的,党委发文任命,并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备案。
8.任职谈话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书记、校长、纪检书记进行谈话,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进行拉票或其他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四、培养与管理
第十三条 通过教育培训、交流轮岗、重大活动抽调、借调挂职等多种途径,加强对科级干部的培养。
第十四条 科级干部的岗位认定和职数管理由学校党委根据干部队伍建设实际,提出相关请示报告,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研究批准。
第十五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试用期满考核工作由学校党委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职试用期未满的,原则上不能在单位之间异动。
第十六条 科级干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后,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述职、民主测评,并对科级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按程序重新发文任命或轮岗交流。考核不合格的,由学校党委研究并予以免职。具体考核办法由学校党委根据湖南师范大学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自行制定。
第十七条 积极推进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原则上,科级干部两届任期期满,实行轮岗。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科级干部交流轮岗方案。
由于年龄、身体、专业技术资质等原因暂时不适合交流的,须报经湖南师范大学党委会研究同意。
第十八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免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四)不服从交流轮岗安排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
第十九条 实行科级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后待遇按上级和湖南师范大学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实行科级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五、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科级机构、科级职位的设立、撤销和调整须经过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研究同意,参照《湖南师范大学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单位科级干部的选任、管理、考核工作,科级干部任免情况报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备案。湖南师范大学党委组织部每年通过有关途径加强对学校干部选任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工勤人员聘任到科级职位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5月颁布的《湖南师大附中科级干部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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