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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若干规定
第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以下预防被监护人溺水义务:
(一)开展经常性预防溺水等生命安全教育,增强被监护人预防溺水意识;进行游泳技能和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教育,提高被监护人自救能力。
(二)被监护人游泳、戏水的,应当陪护;存在危险游泳、戏水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批评教育。
(三)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依法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监护。
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应当协助监护人履行预防溺水义务。
第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履行以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职责:
(一)有针对性地对中小学生进行预防溺水知识教育,培养学生预防溺水的安全意识,创造条件开展游泳技能和自救技能培训,提高学生辨别危险水域、熟习水性的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出现中小学生未按时到校、学校提早或者延迟放学等特殊情形时,及时与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联系,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及时提醒中小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溺水工作;
(三)加强校园内溺水隐患排查,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明确相关负责人;加强教育教学期间安全管理,严禁中小学生擅自游泳;组织中小学生参加有溺水风险的社会实践活动时,制定预防溺水工作预案。
第四条 池塘、水潭、水渠、河段、湖泊、水库、码头、渡口、公用水井、公园内水域等有较高溺水风险水域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管理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落实预防溺水主体责任:
(一)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维护和物品补充;
(二)建立危险水域巡查、安全隐患整改等预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确预防溺水责任人、巡查责任人。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及时填平;未及时填平的,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经营性游泳场所、水上游乐场所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第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明确预防溺水安全员对本辖区公共水域进行排查,在溺水风险较高的时段组织人员进行巡查,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管理体系,明确政府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的具体责任;建立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督查机制和监测网络体系;定期研究部署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组织开展对危险水域的排查、整治;将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预防溺水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相关责任主体做好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宣传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域实行网格化管理,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配备应急救生物品,开展预防溺水巡查;建立留守学生、困境学生的信息台账,并与中小学校共享;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机制。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负责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协调机制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指导督促中小学校落实预防溺水措施,将预防溺水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安全工作考核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组织行业内相关单位配合中小学校开展学生游泳技能、现场救护的培训;省通信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基础电信企业配合教育部门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信息发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暑假期间家庭探访和预防溺水安全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自身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溺水安全宣传教育和相关关爱行动,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预防中小学生溺水宣传。
鼓励创作、出版、制作和传播预防中小学生溺水的图书、广播电视节目和视频作品等。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游泳设施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体育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选取相对较好水质、水流平缓、水深适宜、水底平坦的自然水域建设安全游泳场所,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配备安全保护人员。
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兴建游泳场馆。鼓励社会力量建设游泳、戏水场所,举办多种形式的游泳、自救、互救技能培训。
政府投资建设的游泳场所应当按照规定在暑假期间向中小学生免费或者低收费开放。鼓励经营性游泳场所在暑假期间面向中小学生优惠开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提供补助等方式,支持中小学生进入游泳场所学习游泳。
第十条 鼓励村(居)民及时劝阻中小学生的危险游泳、戏水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告知中小学生的监护人或者向村(居)民委员会、中小学校报告。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的,鼓励现场目击者呼救、拨打“110”“120”等专线电话;鼓励有现场救护知识和技能的人员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进行现场救护。现场目击者是公职人员、医疗卫生人员的,应当积极参与现场救护。
发生中小学生溺水险情或者事故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通知应急救援队开展救援,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积极参与现场救护的,按照《湖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的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